七塔文著

《地藏经》中的因果报应思想

发布日期:2014-11-30 作者: 许颖
  《地藏菩萨本愿经》完全着重因果报应,是一部以因果报应为宗趣,要人深信因果、改恶向善的经典。它主要通过述说具体的因果报应而对因果报应思想加以突出阐扬。
  本经的第一、三、四、六品着力宣扬作了恶业所受的果报。在本经的第一品和第四品,释迦牟尼佛叙说了地藏菩萨前生为婆罗门女和光目女时,她们的母亲由于各自犯了诋毁三宝、偏信外道和杀生的罪业,而受到死后堕落地狱受极大苦的恶报。在本经的第三品,地藏菩萨告诉佛母摩耶夫人说,众生犯了不孝乃至杀害父母、伤害佛身、毁谤三宝等等极重的罪业,必受堕于永无休止的无间地狱受苦的果报。本经的第六品则说,若有众生犯了对别人归敬、供养地藏菩萨加以讥毁的罪业,那么,“如是之人,贤劫千佛灭度,讥毁之报尚在阿鼻地狱,受极重罪。过是劫已,方受饿鬼。又经千劫,复受畜生。又经千劫,方得人身。纵受人身,贫穷下贱,诸根不具,多被恶业来结其心;不久之间,复堕恶道”,该众生永远在六道中轮回受到苦报。而最为详细地述说因果报应的,还是在本经的第四品,“若遇杀生者,说宿殃短命报。若遇窃盗者,说贫穷苦楚报。若遇邪淫者,说雀鸽鸳鸯报……”,释迦牟尼佛为四天王详细解说了每一种罪业所要招感的相应恶报。
  本经的第六至第十三品则反复宣说作了善业所受的果报。与广泛地细说恶有恶报稍有不同,本经在讲述善有善报时,并没有列举不同的善业获得的具体的善报。本经所说的善业,主要指与佛法有关的善业,例如听闻诸佛菩萨的名号、瞻礼供养诸佛菩萨像,或是修补塔寺、装理经典、诵读经典等等。而由此善业所获得的善报,也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类:一是由此善业众生将不堕落于恶道,上天享受快乐:二是将获得土地丰壤、衣食丰足、现存益寿、端正相好等等现世利益。总之,“舍一得万报”,众生哪怕做了只有毛发沙尘那么渺小的善业,也将获得在成百上千生中,享受人天妙乐的果报。《地藏菩萨本愿经》将具体的恶业所受的恶报、善业所受的善报告知众生,这无疑使因果报应的观念更容易为众生所接受,具有劝众生弃恶从善的道德教化作用。当众生被告知,如果造了讥毁谤讪他人的恶业,将来要受到变成哑巴或者口里生烂疮的报应;如果造了网捕鱼禽的恶业,将来自己也要遭受骨肉分离;而如果做了善业,哪怕细小如微尘,也将得到成千上万的回报,这显然有助于众生确立和巩固从善的信心和积极性。
  本经强调善恶业果自作自受的性质。也就是说,作业者自己的行为所引发的将来的果报也是自己承受,别人是不能代替的。第五品中说,众生即使做了很小的恶业,也“死后有报,纤毫受之。父子至亲,歧路各别,纵然相逢,无肯代受”。第七品中说,众生“各据本业,自受恶趣”。众生自作只能自受,自作善恶自受苦乐。而众生只要听闻地藏菩萨名号,瞻礼供养地藏菩萨像,即能使自己不堕于恶道,获得现世许多利益。可见,佛教的因果报应思想除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它主张因果报应是自报,强调自作自受,自作善恶自受苦乐,把行为的承担者归于行为者自身。这里的自作,表明人有选择行为的自由,肯定人有自由意志;这里的自受,强调的是人必须而且只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如果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还仅仅是从善恶报应的结果使人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那么,自作自受则深入到了行为主体的意志层次,要人在行为之前就对行为作出选择,进行自我把握,从而把造恶作业的行为消灭在酝酿萌芽状态。自作自受,究其主旨来说,正是在于鼓励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做自己的主人,择善去恶,行善积德,从而提高精神境界和生命层次。
  中国自古以来也有着自己的因果报应思想。如《周易》就有“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的说法。曾子言:“人之好善,福虽未至,去祸远矣;人之为恶,祸虽未至,去福远矣。”在民间,则有更多关于福祸报应的迷信传说。中国传统文化的报应理论无法回避的一个矛盾是理论与现实的巨大反差,如贤而贫夭、恶而寿考,积善得殃、凶邪致庆或者贤君能人反有不肖愚痴之后等问题。中国原有的报应说与佛教的因果说一个本质区别在于,中国原有的善恶报应是由上天鬼神的赏善罚恶来实现的,报应的主体不一定是行为者本人,可能是他的家庭子孙。而佛教的因果报应是业报、自报,善恶报应都是由自己的业力所感召,自作善恶自受苦乐。所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严格地说来,其中并无一个恒常不变的报应主体或灵魂。
  作为佛教伦理的理论基础的因果报应说,一经传入中土便与中土的“积善余庆”、“积恶余殃”思想相合拍。它既从报应的结果对人的行为加以约束,要人改恶从善;又从行为主体的角度,对人应自觉地择善去恶加以强调,不但使善恶果报理论更能自圆其说,加强对民众伦理生活的约束,而且大大丰富了中土的善恶报应思想,对现代人反省和指导自己的行为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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